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1007
要旨
一、所詢店家出租場地供他人舉辦收費入場之DVD影片放映活動是否涉及侵害著作權一事,因店家出租場地並無利用著作之行為,原則上並無侵害著作權之疑慮。但如果業者明知該活動中有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例如知悉活動播放之影片係盜版影片),而仍然出租場地供他…
令函要旨
一、所詢店家出租場地供他人舉辦收費入場之DVD影片放映活動是否涉及侵害著作權一事,因店家出租場地並無利用著作之行為,原則上並無侵害著作權之疑慮。但如果業者明知該活動中有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例如知悉活動播放之影片係盜版影片),而仍然出租場地供他人從事侵權行為,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上映權的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的責任。二、另有關出租場地之店家亦從事舉辦電影放映會一事,如該店家舉行放映會皆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店家舉辦該活動即屬合法利用著作之行為,反之,則否。惟店家是否取得授權,則屬個案認定問題。三、因著作權屬於私權,上述店家自行舉辦或出租場地供他人舉辦DVD影片放映活動,有無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如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