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500069690號
要旨
主旨:有關貴署函請本局協助查復有無侵害著作權一案,如說明,請查照。一、復貴署105年9月23日桃檢坤禮105他5460字第083341號函。二、有關協助查復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乙節,因本局不辦理著作權鑑定業務,建議可洽請著作權學者專家或民間…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署函請本局協助查復有無侵害著作權一案,如說明,請查照。一、復貴署105年9月23日桃檢坤禮105他5460字第083341號函。二、有關協助查復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乙節,因本局不辦理著作權鑑定業務,建議可洽請著作權學者專家或民間機構協助提供意見,隨文檢送著作權鑑定專家名單1份,請卓參。三、謹就本案涉及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一)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方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二)本案告訴人所生產之LED行動電源燈(以下稱系爭商品),若為僅具實用性之物品,或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之「工業產品」,則因不符合上述要件,而非屬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不涉及著作權法之適用問題。(三)至於系爭商品之設計圖、商品包裝卡紙之美術設計與文字敘述如符合說明(一)之要件,即分別屬著作權法保護之「圖形著作」、「美術著作」及「語文著作」(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項第1款、第4款、第6款規定)。而複製或抄襲他人著作之行為,已涉及「重製」他人之著作,縱其間可能另加入自己的創意,亦涉及「改作」的行為,而「重製」、「改作」皆屬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若未經授權擅自「重製」或「改作」該等著作,可能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四)此外,依照系爭商品設計圖(圖形著作)所標示之尺寸、比例、規格或器械結構圖,以按圖施工方法將著作表現之概念製作成立體物,係屬「實施」行為,尚無涉及著作權法之「重製」或「改作」,併此敘明。四、本案系爭商品、系爭商品之設計圖、商品包裝卡紙之美術設計與文字敘述等是否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是否與被告所產製者相似?被告是否涉有侵權情事?均涉及事實之認定,仍請貴署本於職權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