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1005b
要旨
一、所詢A男在網路上下載圖片並輸出後張貼於小客車一事,涉及該圖片之「重製」利用行為,如A男僅供自己裝飾汽車使用,未涉及營利,依著作權法第51條及第65條第2項規定,參酌其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
令函要旨
一、所詢A男在網路上下載圖片並輸出後張貼於小客車一事,涉及該圖片之「重製」利用行為,如A男僅供自己裝飾汽車使用,未涉及營利,依著作權法第51條及第65條第2項規定,參酌其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要件,如不致影響原著作權人之權益,似得依該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二、又您所詢A男再將車身上圖片用攝影方式翻拍後再上傳公開網站一事,除涉及「重製」外,已涉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非經原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則不得為之,否則有侵害著作權之疑慮。三、以上說明,是否得主張合理使用?是否構成侵權?如發生爭議,須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事實情狀,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