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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500068570號

會議日期 105 年 10 月 07 日

要旨

一、復貴公司105年9月21日函。二、按「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條規定,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故「曲」及「詞」分別為獨立之音樂著作而受保護,各自享有著作財產權(司法見解參照智慧財產法院 103年刑智上訴…

令函要旨

一、復貴公司105年9月21日函。二、按「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條規定,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故「曲」及「詞」分別為獨立之音樂著作而受保護,各自享有著作財產權(司法見解參照智慧財產法院 103年刑智上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合先敘明。三、來函所詢就音樂著作已取得日曲及臺語歌詞之授權而製作MIDI伴唱歌曲檔案,其利用是否合法,應視下列情形而定:(一)該臺語歌詞係直接翻譯或改寫日文歌詞而來,且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兩項要件,而達到有別於原著作另為創作之程度,仍得構成一新的獨立著作(衍生著作),依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且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受影響。此時貴公司製作之音樂著作MIDI伴唱歌曲,應徵得該日文歌詞(原著作)及臺語歌詞(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二)該臺語歌詞並非翻譯或改寫日文歌詞而來,而係搭配日曲另為一新之創作,而享有著作權,且與原日曲、日詞均屬獨立受保護之著作,並無上述原著作與衍生著作之關係,故毋須取得日文歌詞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四、貴公司製作之音樂著作MIDI伴唱歌曲,是否已屬取得完整之授權而可合法利用一節,請參酌前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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