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500063750號
要旨
一、復貴大隊105年8月31日保二(刑)偵二字第1050465776號函。二、所詢該APP軟體援用YouTube影片作為英語營利教學之行為,在技術面如係採用網站間相互連結(超連結)之技術,使公眾可透過連結觀賞該YouTube影片,而未將影片…
令函要旨
一、復貴大隊105年8月31日保二(刑)偵二字第1050465776號函。二、所詢該APP軟體援用YouTube影片作為英語營利教學之行為,在技術面如係採用網站間相互連結(超連結)之技術,使公眾可透過連結觀賞該YouTube影片,而未將影片內容重製成該APP軟體所提供內容之一部分,不涉及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並不會造成著作權之侵害。反之,若該APP軟體係先將YouTube影片下載後再上傳重製於該APP軟體平台內,使其成為該APP軟體所提供內容之一部,讓公眾得直接點選播放時,則可能涉及著作之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之侵害,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徵得影音內容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系爭APP軟體服務所使用之技術為何?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均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請 貴大隊參酌上述說明予以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