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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929b

會議日期 105 年 10 月 04 日

要旨

一、為調和著作權人與社會公益之需求,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利用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如利用行為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即得於「特定活動」中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

令函要旨

一、為調和著作權人與社會公益之需求,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利用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如利用行為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即得於「特定活動」中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亦即符合前述要件之規定者,即得於特定活動中主張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不用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合先敘明。二、所詢於市府廣場舉辦非營利慈善活動中播放DVD片段宣傳公益理念,並設置愛心募款箱供民眾自由捐款是否符合前述「未對觀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一節,此一要件解釋上應指未對觀眾收取入場費、會員費、清潔費、服務費或器材費等與利用著作行為有關之直接或間接相關費用,因此,如果是民眾為公益而自由捐款,未強制收費,且非以營利為目的於活動中播放DVD片段一節,似可符合前述要件,而得依第55條規定於特定活動中(非經常性)公開上映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不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三、由於著作權屬私權,有關利用著作之行為是否屬合理使用?有無構成著作權侵害等爭議,均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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