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920
要旨
一、所詢私人於特定場所舉辦收費入場之日本舞台劇DVD影片放映活動是否涉及侵權一事,著作權法所稱之「公眾」定義為「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網路上對不特定人售位並…
令函要旨
一、所詢私人於特定場所舉辦收費入場之日本舞台劇DVD影片放映活動是否涉及侵權一事,著作權法所稱之「公眾」定義為「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網路上對不特定人售位並放映影片供付費入場之民眾觀看,並非屬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的範圍,因此已涉及向公眾「公開上映」之著作利用行為,不因主辦單位宣稱活動性質為「私人活動」而有別。又所詢活動係付費活動,並不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之合理使用規定,如主辦單位未取得權利人的授權,即有構成侵害著作權的疑慮,而須負民、刑事責任。二、另影片內之音樂隨同影片播放是否涉及侵權行為一事,因視聽著作專有公開上映的權利(請參著作權法第25條規定),而影片中的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並無公開上映權,故尚不涉及利用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的行為,僅公開上映該日本舞臺劇影片本身有是否侵害著作權之問題,併予敘明。三、如您確實發現他人之行為涉有侵權情事,可依個人意願,檢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告發(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但須向您說明的是,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該舞臺劇影片之權利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檢調機關才會依法予以訴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