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919
要旨
一、所詢營業場所播放音樂之行為,若係以單純家用之收音機播放廣播,且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以達到再擴大播送的效果,僅屬單純開機,不涉及任何著作財產權之利用;但若是播放CD、MP3等音樂供一般消費者聆聽,則會構成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公…
令函要旨
一、所詢營業場所播放音樂之行為,若係以單純家用之收音機播放廣播,且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以達到再擴大播送的效果,僅屬單純開機,不涉及任何著作財產權之利用;但若是播放CD、MP3等音樂供一般消費者聆聽,則會構成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公開演出」行為,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或利用坊間網路音樂提供商所提供,專於營業場所播放音樂之服務(例如Hinet放心播等),相關說明請參考本局網站「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或音樂之著作權Q&A」。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造成侵害,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證予以審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