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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914b

會議日期 105 年 10 月 04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有關來函詢問學校於年度運動會中, 可否播放歌曲(CD)讓小朋友進行演出,此一問題依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利用他人已公開發表之的著作,如利用行為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有關來函詢問學校於年度運動會中, 可否播放歌曲(CD)讓小朋友進行演出,此一問題依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利用他人已公開發表之的著作,如利用行為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即得於「特定活動」中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貴校如果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來辦理年度運動會、未對家長及與會者收費,於活動中播放yo yo TV的歌曲讓小朋友表演(未支付報酬)一節,似可符合上述要件,而得依本條規定於特定活動中(非經常性)公開利用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不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二、如果利用型態不符合前述合理使用的規定,則應取得同意或授權,有關音樂著作、錄音著作授權管道之詳細資訊,可參考本局網站「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專頁。由於著作權屬私權,有關利用著作之行為是否屬合理使用?有無構成著作權侵害等爭議,均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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