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914
要旨
一、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劇本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起碼的創作高度),即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語文著作;又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的表達,不及於著作所要表達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因此,若…
令函要旨
一、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劇本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起碼的創作高度),即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語文著作;又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的表達,不及於著作所要表達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因此,若大陸製作公司僅利用您的劇本所構想的創意另行創作,而未重製您的劇本所表達的內容,並不會侵害劇本的著作權;反之,若大陸製作公司重製您的劇本所表達的內容,即會侵害您的劇本的著作權。
二、此外,我國與大陸地區均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因此,我國的著作在大陸亦會受到保護。又因著作權的保護係採『屬地主義』,意即著作在大陸地區的保護,應適用當地著作權法的規定,故若您的劇本符合著作權法的保護要件而在大陸地區遭到侵權,必須先依大陸地區法令進行受侵害的救濟程序(例如提出民、刑事訴訟),過程如遭受不合理及不公平或違反大陸法律適用原則之對待時,得檢具事證向本局請求協處(相關說明請參考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tipo.gov.tw/tw/cp-112-490714-88d48-1.html)。
三、相關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條、第5條、第10條之1及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