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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908

會議日期 105 年 10 月 04 日

要旨

一、小朋友繪製之圖畫,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所保護之美術著作,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如果他人依照小朋友創作的圖畫繪製一樣的圖型,縱改變…

令函要旨

一、小朋友繪製之圖畫,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所保護之美術著作,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如果他人依照小朋友創作的圖畫繪製一樣的圖型,縱改變顏色,仍涉及「重製」美術著作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有關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方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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