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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500062550號

會議日期 105 年 09 月 09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事務所代美OO有限公司函請本局就大V伴唱系統之著作權疑義再次召開意見交流說明會及著作權法第37條第6項第1款修法建議一事,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事務所2016年8月26日英法字第105080012號函。二、本局就大V伴…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事務所代美OO有限公司函請本局就大V伴唱系統之著作權疑義再次召開意見交流說明會及著作權法第37條第6項第1款修法建議一事,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事務所2016年8月26日英法字第105080012號函。二、本局就大V伴唱系統之著作權相關疑義,前於105年6月28日召開授權實務意見交流說明會,邀請大V伴唱系統業者與會交流意見,並以105年7月18日智著字第10516006400號函將該次會議紀錄及本局說明回復美OO有限公司在案(如附件),諒該公司已查收。而關於大V伴唱系統是否適用著作權法第37條第6項第1款刑事免責規定部分,請參考前揭函文說明。三、有關美OO有限公司建議將現行著作權法第37條第6項第1款規定中之「授權」二字刪除一節,由於目前市場上電腦伴唱機製造商於製造伴唱機時,僅取得製造當時所灌錄之歌曲(即所謂菜底歌)之重製授權,並未為後續新歌之灌錄取得重製之授權。因此利用人於購買伴唱機後,後續新歌通常由經銷商另以郵寄光碟或其他方式交由利用人自行灌錄,導致權利人查緝困難,若刪除「授權」重製,將導致灌錄盜版歌曲之伴唱機,其後續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得以免除刑事責任,恐將造成電腦伴唱機大量灌錄未經授權重製之歌曲情形,進而助長盜版風氣,侵害著作權財產權人之權利,故本次修法並未刪除「授權」二字。四、至於建議將前述問題再召開會議討論一事,因涉及影響層面甚廣,本局意見及近期曾為相關處理已如前述,現階段似無再次召開會議之必要,敬請諒查。惟本局會將所提之寶貴意見錄案參考,並持續觀察授權市場變化及產業發展,適時檢討相關法制,再次感謝貴事務所與美OO有限公司對著作權事務之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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