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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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來函所詢之娃娃圖案,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一定程度之創意性),於創作完成時,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貴單位請A廠商設計、製作內有該圖案的伴手禮盒圖案,因未約定著作財產權的歸屬而涉及之著作權歸屬及利用問題,…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詢之娃娃圖案,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一定程度之創意性),於創作完成時,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貴單位請A廠商設計、製作內有該圖案的伴手禮盒圖案,因未約定著作財產權的歸屬而涉及之著作權歸屬及利用問題,說明如下:(一)如該娃娃圖案係由A廠商繪製,因實際完成創作之人為A廠商之員工,其著作權歸屬應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決定之,亦即需視A廠商與其員工間有無特別約定而定,惟不論著作權歸屬於A廠商或其員工,因貴單位並非該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利用前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受讓該著作始得合法利用;(二)如該娃娃圖案係由第三人繪製,而由A廠商向第三人取得授權(或受讓圖案著作財產權)後重製於伴手禮盒上,則貴單位另行利用該娃娃圖案仍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該第三人或A廠商)之同意或授權。二、由於貴單位為製作其他禮品另請B廠商重製或修改該娃娃圖案,已涉及著作權法中的「重製」或「改作」等利用行為,後續將所完成之禮品對外發送,則屬「散布」之利用行為,「重製」、「改作」及「散布」等行為均需取得該娃娃圖案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否則會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的問題,而要負民、刑事責任。三、建議貴單位先釐清所欲利用之娃娃圖案的著作權歸屬,以便合法利用著作。以上意見謹提供您參考,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是否為著作?著作權之歸屬?是否侵權?仍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相關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5、11、12、22、28條、28條之1、36條及37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