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829
要旨
一、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即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之要件,方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另同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即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之要件,方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另同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等,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故 您來信所詢「不放手,直到夢想到手」之廣告用語,因文句過短,內容無法表達一定之創作性,依上述說明,恐無法受著作權法保護。二、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有爭議發生,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