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7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826

會議日期 105 年 09 月 06 日

要旨

一、有關您所詢數位影像公司利用他人圖書所拍攝之照片(例如書攤開來上面放楓葉拍攝),所涉及之著作權問題,茲說明如下:(一)所拍攝之照片,如針對選景、光線決取、焦距調整、速度之掌控或快門使用等技巧上,若符合「原創性」(即著作人自己的創作,非抄襲…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所詢數位影像公司利用他人圖書所拍攝之照片(例如書攤開來上面放楓葉拍攝),所涉及之著作權問題,茲說明如下:(一)所拍攝之照片,如針對選景、光線決取、焦距調整、速度之掌控或快門使用等技巧上,若符合「原創性」(即著作人自己的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即為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如自行以拍攝之行為而重現他人著作者,會涉及重製他人著作,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除非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否則會有侵害著作權問題。(二)如針對上述原攝影著作以電腦軟體進行修圖,若該修圖部分已達改作之程度,會構成一新的衍生著作(攝影著作),則原攝影著作與衍生著作皆會受到著作權法保護;若未達改作程度,例如僅改變原攝影著作之色彩或尺寸大小,並無加入其他之創作元素,則不會構成新的攝影著作。至於修改照片之拍攝時間等參數,與著作權之有無,並無關係。(三)另有關「非專屬授權」與「專屬授權」部分,請參著作權法第37條第3項、第4項規定,其主要不同點在於,非專屬授權者,著作財產權人仍得行使該權利或再授權,而被授權人不得轉授權予第三人;專屬授權者,被授權人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能主張權利。一般人於利用著作只要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並在授權範圍內利用,即無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虞,不一定要取得「專屬授權」。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105082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