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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822b

會議日期 105 年 09 月 06 日

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有關公播版影片授權得公開上映的範圍,由貴校與公播版影片著作財產權人就授權利…

令函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有關公播版影片授權得公開上映的範圍,由貴校與公播版影片著作財產權人就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雙方自行約定,如有約定不明的部分,依前揭法律規定,推定為未授權,即只有明確約定的部分是有得到授權。二、所詢問題,授權範圍是否限於地址內單位之利用或是單位內所屬人群利用,及貴校教授得否於他校公開上映公播版影片等問題,由於所附之契約文字是否能涵蓋前揭授權範圍及利用方式,涉及雙方契約解釋之私權範圍,本局無法就此判斷。惟為求謹慎,建議貴校逕向公播版影片著作財產權人釐清授權範圍,並再於契約內以明確文字載明授權事項為宜,避免日後產生爭議而產生不必要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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