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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822

會議日期 105 年 09 月 06 日

要旨

一、有關來函所詢之圖片,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於創作完成時,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任何人如要在網路上使用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圖片,會涉及著作之重製與公開傳輸之行為,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都應該取…

令函要旨

一、有關來函所詢之圖片,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於創作完成時,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任何人如要在網路上使用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圖片,會涉及著作之重製與公開傳輸之行為,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都應該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且應在其授權之地域、時間及利用方法加以利用,否則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先予說明。 二、您提及貴公司使用了合作廠商所提供的圖片於公司網站上,卻收到影像公司來函告知該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人為其所有,請貴公司處理授權事宜,貴公司亦欲瞭解應如何查證該等照片之著作財產權歸屬與是否確有侵權問題等,說明如下:(一)因著作權採創作保護主義,創作完成無須登記即享有著作權,貴公司可要求影像公司提供該等圖片之著作財產權聲明書以證明該等圖片之著作財產權歸屬。(二)貴公司利用他人著作置於公司網頁上,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否則須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不會因已將該等圖片下架而免除相關責任。惟我國刑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著作權法之刑事處罰並未有處罰過失犯之特別規定,是以侵害著作權之刑事處罰則限於故意犯,並不及於過失犯。 三、另有關著作財產權之歸屬為誰?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是否不具侵權故意?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建議貴公司先向合作廠商釐清當初利用圖片時,是否已向影像公司取得合法授權(例如產品序號、註冊紀錄或購買紀錄等);若無,則對於雙方之爭議,亦可依著作權法第82條規定向本局著作權調解暨諮詢委員會申請調解(須繳納新台幣4000元之規費),或依鄉鎮市調解條例有關調解程序之規定向鄉鎮市或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均是解決問題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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