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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817

會議日期 105 年 09 月 06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由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所詢在劇場或演奏廳尚未開演前,拍攝觀眾座椅或舞台佈景等,是否侵害著作權一節,由於觀眾座椅部分,似非屬「著作」之範圍,如現場亦無其他著作呈現…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由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所詢在劇場或演奏廳尚未開演前,拍攝觀眾座椅或舞台佈景等,是否侵害著作權一節,由於觀眾座椅部分,似非屬「著作」之範圍,如現場亦無其他著作呈現,則拍攝座椅之行為不涉及著作之利用,即無侵害著作權的問題。至舞台佈景若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例如:畫作、照片等),則拍攝照片會涉及著作之重製行為,惟如僅供個人紀念(非營利之目的),且係使用非供公眾使用之個人之相機,應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詳參著作權法第51條)。二、至部分演奏廳基於場地管理單位或主辦單位之地位,若有禁止觀眾於場內攝影、錄音、錄影等措施,係屬其為維護現場秩序之行政管理行為,與著作權無涉,併予敘明。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有爭議發生,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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