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816
要旨
一、現行著作權法採行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故您所撰寫的動漫劇本中的人物角色及劇情故事,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最起碼的創意程度),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受著作權法的保護,無須再向本局申請、登記…
令函要旨
一、現行著作權法採行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故您所撰寫的動漫劇本中的人物角色及劇情故事,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最起碼的創意程度),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受著作權法的保護,無須再向本局申請、登記或註冊。
二、關於著作權人如何保護自己之權益,依著作權法第13條的規定,在著作的原件、已發行的重製物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的方法表示著作人的本名或眾所周知的別名,即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另外,亦可參考本局製作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保護您的權益。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是否具有著作權?是否屬於著作?仍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相關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及第10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