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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812e

會議日期 105 年 09 月 06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翻譯係改作之行為。因此,將原文漫畫翻譯成中文並上傳至網站討論區,會涉及改作與公開傳輸之行為,除有符合同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未取得同意或授權…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翻譯係改作之行為。因此,將原文漫畫翻譯成中文並上傳至網站討論區,會涉及改作與公開傳輸之行為,除有符合同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未取得同意或授權,須負民刑事責任。二、次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節錄或抄錄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利用行為須以有自己的著作為前提,可於合理範圍內以引用方式利用,並須依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因此,所詢引用其中1、2張圖片來討論或介紹該漫畫,如符合前述要件,即可依第52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如非屬上述之利用情形,即無法主張合理使用,縱註明其出處,仍屬著作權侵害行為,建議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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