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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811

會議日期 105 年 09 月 06 日

要旨

一、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來信所述之書籍名稱,係屬單句或短句,並不具原創性,與著作權法要求之保護要件不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您在產品DM中引用書籍名稱,並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之問…

令函要旨

一、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來信所述之書籍名稱,係屬單句或短句,並不具原創性,與著作權法要求之保護要件不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您在產品DM中引用書籍名稱,並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二、惟書籍之封面可能包含繪畫與照片,該等繪畫、照片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及美術著作,您將該書籍封面作為產品DM背景圖片,將涉及「重製」的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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