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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809

會議日期 105 年 09 月 06 日

要旨

一、圖文資料如符合「原創性」(即著作人自己的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即為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攝影或語文著作。貴公司欲利用他人的圖文資料製作商品介紹網頁,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

令函要旨

一、圖文資料如符合「原創性」(即著作人自己的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即為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攝影或語文著作。貴公司欲利用他人的圖文資料製作商品介紹網頁,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至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有侵害著作權之虞,須負相關民、刑事責任。成為產品經銷商是否就有權使用該公司的商品圖文資料,則需視契約有無相關約定來處理。二、至於所詢行為責任之問題,公司員工因執行業務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就刑事責任部分,除員工(即行為人)本身須負擔刑事責任外,公司亦可能須依著作權法第101條規定科以罰金。至於民事責任部分,公司則可能須與員工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前述民、刑事責任均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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