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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729

會議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由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所詢在兩廳院節目演出前、中場休息、觀眾獻花及謝幕時,予以攝影、錄音、錄影或與演出人員合照是否侵害著作權一節,由於上述情況似非屬「著作」之範…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由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所詢在兩廳院節目演出前、中場休息、觀眾獻花及謝幕時,予以攝影、錄音、錄影或與演出人員合照是否侵害著作權一節,由於上述情況似非屬「著作」之範圍,如現場亦無其他著作呈現,則不涉及著作之利用,即無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又兩廳院基於場地管理單位或主辦單位之地位,若有禁止觀眾於場內攝影、錄音、錄影或與演出人員合照等措施,係屬其為維護現場秩序之行政管理行為,與著作權無涉,併予敘明。二、另外,若觀眾在場內錄影、拍攝的影片、照片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則該影片、照片分屬受到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視聽著作、攝影著作,由錄影、拍攝者享有著作權。三、以上係行政機關之見解,謹提供您參考,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仍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相關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10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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