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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722

會議日期 105 年 07 月 22 日

要旨

一、所詢利用國外論文裡的問卷問題製作成自己的問卷,如國外論文中的問卷問題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任何利用(包括改作、翻譯、重製等)該著作的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均須取得…

令函要旨

一、所詢利用國外論文裡的問卷問題製作成自己的問卷,如國外論文中的問卷問題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任何利用(包括改作、翻譯、重製等)該著作的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均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有侵害著作權的疑慮。二、又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僅及於著作內容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概念、方法等(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因此您的問卷若屬將他人論文中問題之概念,以自己之表達方式表達製作而成,則尚不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三、因著作權屬於私權,有關他人問卷問題是否屬「語文著作」,有無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如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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