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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714

會議日期 105 年 07 月 14 日

要旨

一、所詢問題一,據了解Facebook使用者頁面之分享係採取複製該程式碼片段,然後貼至目標網站的 HTML方式予以分享至本人專頁上,與單純以「複製網址連結」之方式分享影片內容並無不同。二、所詢問題二分享該影片內容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一節,因單純…

令函要旨

一、所詢問題一,據了解Facebook使用者頁面之分享係採取複製該程式碼片段,然後貼至目標網站的 HTML方式予以分享至本人專頁上,與單純以「複製網址連結」之方式分享影片內容並無不同。二、所詢問題二分享該影片內容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一節,因單純以「複製網址連結」之方式分享影片內容,使其他網友可透過該網址連結,進入其他網站瀏覽他人上傳之影片,原則上不涉及著作之重製與公開傳輸行為。但若明知該連結之網站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責任。三、惟個案之爭議是否屬於複製網址連結、有無前述構成共犯或幫助犯之情事?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調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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