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713
要旨
一、網路下載影片會涉及「重製」視聽著作之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或有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均應徵得影片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否…
令函要旨
一、網路下載影片會涉及「重製」視聽著作之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或有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均應徵得影片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須負著作權法第91條之刑事責任。二、又依您所稱,係因自家無線網路遭人盜用下載影片,而被著作財產權人提告。如您本身並非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人,則應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建議可提出證據證明,交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但若您對他人使用您家中的無線網路下載影片有所知悉,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共犯或幫助犯,此時需負擔共同侵權的責任。至於是否與告訴人和解、如何避免和解後對方再行其他告訴一事,事涉訴訟策略之運用,建議您洽專業律師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51條及第91條之規定,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是否構成侵權、是否有合理使用空間等,如有爭議,須由司法機關就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