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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712

會議日期 105 年 07 月 12 日

要旨

一、微電影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視聽著作,而著作財產權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因此如欲在店內播放微電影,應先獲得該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二、所詢在咖啡店內播放微電影並收費觀賞,涉及公開上映視聽著作…

令函要旨

一、微電影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視聽著作,而著作財產權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因此如欲在店內播放微電影,應先獲得該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二、所詢在咖啡店內播放微電影並收費觀賞,涉及公開上映視聽著作的行為,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使得合法利用之方式,而與有無收費無關。至於若僅提供場地,供他人播放微電影並收取播放費,雖屬一般契約問題,亦建議您先確認租借場地者是否已取得授權,以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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