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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707

會議日期 105 年 07 月 07 日

要旨

一、現行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不需要申請、登記或註冊。是以,來函所詢 您為了參加比賽所創作之作品,若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獨立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

令函要旨

一、現行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不需要申請、登記或註冊。是以,來函所詢 您為了參加比賽所創作之作品,若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獨立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自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如果他人未經 您的同意或授權而利用 您的著作,依著作權法規定,除他人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要負侵權的民、刑事責任。 二、此外,由於著作權屬私權,故著作權人對於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故建議 您要保留創作過程之資料,作為證明係自己的創作,而為權利主張之依據。(詳請參考本局編製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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