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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706b

會議日期 105 年 07 月 06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有關公播版影片得公開上映的範圍,由貴校與公播版影片著作財產權人就授權利用之地…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有關公播版影片得公開上映的範圍,由貴校與公播版影片著作財產權人就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約定之。二、貴校與新竹教育大學合併後,如公播版影片授權契約係分別於併校前簽訂,且有明確記載明清華大學或新竹教育大學之地址,則當時的授權範圍僅於前揭有記載之其中一校地址內公開上映,應不及於合併後增加的校區。如擅自於契約範圍外之校址播放影片,除違反契約外,仍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公開上映權。三、來函所詢之問題,屬契約解釋及私法自治之範圍,雙方當事人本得就授權事項磋商協議,如有約定不明之部分,依前揭法律規定,推定為未授權。建議貴校與新竹教育大學合併時,應先檢視現有館藏之公播版視聽媒體原先之授權契約授權範圍,如未取得授權之事項則另需取得授權,授權利用之地域則可包含明確約定併校後之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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