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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500043320號

會議日期 105 年 07 月 05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會函詢著作財產權讓與或授權利用之約定文件影本之效力一案,如說明,請卓參。說明:一、復貴會105年6月14日僑秘庶字第10504008782號函。二、依著作權法第36條及第37條之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會函詢著作財產權讓與或授權利用之約定文件影本之效力一案,如說明,請卓參。說明:一、復貴會105年6月14日僑秘庶字第10504008782號函。二、依著作權法第36條及第37條之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讓與或授權之範圍則依當事人之約定,約定不明部分推定為未讓與或未授權。又約定之方式得以書面,亦得以口頭為之。惟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著作財產權是否讓與或授權,應由當事人自負舉證責任,合先說明。三、因此,所詢著作財產權取得讓與或授權利用之約定文件僅有影本,可否作為著作財產權取得之憑證一事,涉及該等文件影本是否與正本相符及權利有無之事實認定問題,因著作權本質屬私權,如其權利發生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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