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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704

會議日期 105 年 07 月 04 日

要旨

一、您所詢問有關電視台播放所錄製的現場演唱節目中所涉及的著作權利用行為,應取得哪些相關授權,答復如下:(一)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於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屬重製之行為;同條第1項第7款規…

令函要旨

一、您所詢問有關電視台播放所錄製的現場演唱節目中所涉及的著作權利用行為,應取得哪些相關授權,答復如下:(一)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於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屬重製之行為;同條第1項第7款規定: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屬公開播送之行為;同條第1項第9款規定: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屬公開演出之行為,先予說明。(二)您所詢電視台邀請歌手來電視節目中現場演唱歌曲,由於現場會有眾多工作人員或參與錄影之觀眾,會涉及「音樂著作」中「詞」與「曲」的「公開演出」行為,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公開演出權」之授權;若現場伴奏是唱片公司所提供的錄製伴奏CD,因涉及錄音著作的「公開演出」,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若現場伴奏為樂隊所演奏,則涉及「曲」的「公開演出」行為,須取得其著作財產權人「公開演出權」之授權。(三)如現場伴奏已經過編曲,則會涉及音樂著作之改作行為,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改作權」之授權;惟如未改編歌曲,僅係用不同樂器演奏呈現不同伴奏風格,則不涉改作行為。至節目後製添加其他伴奏樂器之行為是否須取得改作權之授權,請參考前段說明認定之。(四)電視台欲將上述現場演唱及演奏之節目錄製下來並播送之,會涉及音樂著作的「重製」及「公開播送」行為,須洽相關著作財產權人取得「重製權」及「公開演出權」之授權。惟目前國內各大衛星電視、無線電視,多已向國內的著作權集管團體取得「公開播送」之概括授權。因此,電視台所利用之音樂如係國內集管團體所管理者,欲透過電視媒體發表其作品,通常並不需額外取得授權。二、以上相關權利之授權管道,請參考本局網站(網址:www1.tipo.gov.tw)「著作授權管道資訊」之說明(路徑:著作權 > 著作利用及授權資訊 > 著作授權管道 > 著作授權管道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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