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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630d

會議日期 105 年 06 月 30 日

要旨

一、所詢機上盒提供有線電視服務是否取得合法一節,依來函所述業者提供之機上盒,如係該機上盒業者自行上傳節目內容到網路供民眾點選觀看,會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之音樂、錄音及視聽著作之行為,此等著作利用行為如未取得上述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

令函要旨

一、所詢機上盒提供有線電視服務是否取得合法一節,依來函所述業者提供之機上盒,如係該機上盒業者自行上傳節目內容到網路供民眾點選觀看,會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之音樂、錄音及視聽著作之行為,此等著作利用行為如未取得上述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即可能構成著作權之侵害。二、又若節目內容非由機上盒業者自行上傳,亦即該機上盒僅提供程式(如APP)透過超連結之技術連結至其他網站或伺服器供民眾點選觀看,此時因為業者非公開傳輸之行為人,故未涉及著作利用。然機上盒業者雖不涉及公開傳輸之行為,但業者如明知網站的內容有侵害著作權的情況,而仍然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的責任。因此,市面之機上盒提供有線電視服務是否合法,無法一概而論。三、另經查有關您所指之機上盒業者,本局已接獲其他民眾檢舉,因已涉及事實認定及證據調查問題,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認定之,因而我們日前已將該案轉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處理,並通知權利人積極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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