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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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文所稱「引用」,係指以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在有自己的著作為前提下,於合理範圍內再予以引用並註明出…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文所稱「引用」,係指以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在有自己的著作為前提下,於合理範圍內再予以引用並註明出處,即得主張合理使用,而不構成著作權的侵害。二、有關您稱作業被他人據為己用一事,如您的作業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語文著作,則他人使用參考您的作業(除有符合上述著作權法第52條「引用」或第44至第65條等其他合理使用的情況外),應獲得您的同意或授權方屬適法,否則可能會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重製」或「改作」等權利。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28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是否侵權,如有爭議,仍須由權利人主張後,經司法機關就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故如您欲追訴侵權者之法律責任,除了可向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提出告訴外,也可以檢具事證向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