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628
要旨
一、依據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2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若未約定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則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此時受聘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並享有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而出資人可在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但契約約定以出…
令函要旨
一、依據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2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若未約定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則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此時受聘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並享有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而出資人可在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此時出資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從其約定,合先說明。二、來信所詢與A公司間就工業設計簽約之著作權歸屬問題,首先契約乃雙方合意,即發生效力,與有無具體採購單無涉,至實際著作權歸屬,需視您(受聘人)與A公司(出資人)間之契約約定,若無約定,則依本法第12條規定,以您為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但A公司得在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另A公司未依約支付簽約金,係屬民事債權債務問題,您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三、又著作權屬於私權,有關雙方之簽約情形及著作權之歸屬為何,涉及證據調查及事實認定,如有爭議,需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