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624
要旨
一、 按建築物是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之「建築著作」,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是本法所定的「重製」行為,除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得到該建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得為之,本法另於第58條第1款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
令函要旨
一、 按建築物是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之「建築著作」,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是本法所定的「重製」行為,除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得到該建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得為之,本法另於第58條第1款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之情形外,得以任何方式利用。二、 所詢依等比例做出知名建築物之模型,按建築法第4條規定建築物之定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雖不以相同材料、實物大小重製之建築物為限,惟如建築模型僅單純重現該建築著作,則該模型僅係屬原建築著作之「重製物」,尚非上述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又依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意見,本法第58條第1款所定之「建築方式」並不包括「重製成建築模型」。因此,依等比例重製成建築模型非本款規定之「建築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