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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621b

會議日期 105 年 06 月 21 日

要旨

一、將含有他人音樂著作之影片,上傳到YouTube網站,可能會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音樂著作(詞、曲)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須負相關民刑事責任。 二…

令函要旨

一、將含有他人音樂著作之影片,上傳到YouTube網站,可能會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音樂著作(詞、曲)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須負相關民刑事責任。 二、有關音樂著作之「重製」授權可與各詞曲經紀公司或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http://www.mpa-taipei.org.tw/ 洽談,至於音樂著作「公開傳輸」之授權,據了解YouTube網站有向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取得音樂著作的公開傳輸授權,如有利用問題,請洽MÜST查明其詳細授權範圍,以避免利用時發生爭議。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及有無侵權,如有爭議,仍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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