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614b
要旨
一、電視上播放之鄉土劇如具備「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視聽著作」,因此,將截取自鄉土劇之畫面圖片用於簡報檔案中,並將簡報檔透過電腦及投影螢幕(未經由網路)播放予演講宣導會之聽眾觀看,涉及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的「重製…
令函要旨
一、電視上播放之鄉土劇如具備「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視聽著作」,因此,將截取自鄉土劇之畫面圖片用於簡報檔案中,並將簡報檔透過電腦及投影螢幕(未經由網路)播放予演講宣導會之聽眾觀看,涉及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的「重製」行為,如將該含有鄉土劇截圖之簡報檔案印成紙本發放或上傳網路供民眾自由下載,則涉及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2及第10款之「散布」(印成紙本發放)或「公開傳輸」(上傳網路)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合先敘明。二、至所詢利用行為是否可適用著作權法第52條之規定一節,由於著作權法第52條「引用」之規定,係指任何人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以節錄或抄錄他人以公開發表之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其合理使用之前提是自己本身要有著作,引用之部分須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始得主張,並須依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因此,所詢為業務需要,於為非營利之老人衛教宣導活動所製作之簡報檔案中利用鄉土劇截圖,如符合上述說明,即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至於後續將簡報檔案印成紙本發放之「散布」行為,依著作權法第63條第3項之規定,亦屬合理使用,不致侵害他人著作權,而後續將簡報檔案上傳網路之「公開傳輸」行為,似依第65條第2項亦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所詢利用行為是否符合第44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規定,是否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