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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614

會議日期 105 年 06 月 14 日

要旨

一、繪本內的文字及圖畫如具有原創性(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具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即為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及美術著作。又影印繪本內容、製成手工書後分享給其他人,涉及著作權法所稱之「重製」及「散布」行為,前揭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

令函要旨

一、繪本內的文字及圖畫如具有原創性(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具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即為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及美術著作。又影印繪本內容、製成手工書後分享給其他人,涉及著作權法所稱之「重製」及「散布」行為,前揭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須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可能性。二、以上係行政機關之見解,謹提供您參考,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是否為著作?是否侵權?仍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相關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條、第22條、第28條之一及第44條至第65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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