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7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613b

會議日期 105 年 06 月 13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謂「著作」是「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來函所述之杜卡迪摩托車、雅馬哈MOTO GP賽車、1968福特野馬等汽機車,係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之「工業產品」,故汽機…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謂「著作」是「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來函所述之杜卡迪摩托車、雅馬哈MOTO GP賽車、1968福特野馬等汽機車,係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之「工業產品」,故汽機車及按其形狀、結構、比例所製作的模型,均非本法所稱之著作,不受本法保護,所詢欲在網路平台上販售汽機車仿真模型,不涉著作權法之問題。二、惟需注意者為,現今業者為銷售商品,往往會將商品外型、細節設計等照片張貼於網路平台供人瀏覽,而商品之照片,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係屬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若照片非自行拍攝,則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攝影著作的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 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權問題。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1050613b」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