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601b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單句或短句,通常與著作權法要求之保護要件不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至於族譜所記載之人名或親屬關係如純屬事實敘述者,該等事實資料也因缺乏創作性而不受著作…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單句或短句,通常與著作權法要求之保護要件不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至於族譜所記載之人名或親屬關係如純屬事實敘述者,該等事實資料也因缺乏創作性而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除非族譜中相關之記載事項有符合上述著作之要件者,始受著作權法保護,先予說明。二、有關貴中心族譜捐贈同意書涉及著作權法部分,本局建議修正第1項為「乙方永久典藏並有權無償利用該著作財產權。」;修正第2項為「甲方為本書著作人,並同意不對乙方行使著作人格權。」;第3項刪除;修正第4項為「由乙方提供民眾閱覽及部分影印。」;修正第6項為「由乙方進行重製(包含數位化)並提供上傳網路資料庫檢索使用。」三、以上係行政機關之見解,謹提供您參考,有關契約或同意書之草擬,建議洽詢貴中心之上級機關客家委員會法規會或相關法律顧問,較為妥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