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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526

會議日期 105 年 05 月 26 日

要旨

一、經5月23日電詢與您確認所詢問題為活動中播放蔡琴的歌曲作為背景音樂之著作權疑義,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音樂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另…

令函要旨

一、經5月23日電詢與您確認所詢問題為活動中播放蔡琴的歌曲作為背景音樂之著作權疑義,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音樂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另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集管團體得向貴社團主張報酬請求權,合先敘明。二、又依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如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即得於「特定、非經常性活動」中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貴社團為推廣孝道,租用場地辦理不收費之活動,於活動中播放蔡琴的歌曲作為背景音樂一節,如符合上述要件者,則得依該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三、如不符合前述規定,則音樂著作公開演出權應透過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或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取得授權,可參考相關費率逕行協商;錄音著作公開演出權(性質為民事報酬請求權),可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加入之集管團體(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或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洽談。有關音樂著作、錄音著作授權管道之詳細資訊,亦可參考本局網站「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專頁。四、由於著作權屬私權,有關利用著作之行為是否屬合理使用?有無構成著作權侵害等爭議,均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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