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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525

會議日期 105 年 05 月 25 日

要旨

一、所詢網路上免費的動畫軟體原則上屬於著作權法中之「電腦程式著作」,而軟體中的圖片及軟體內建之動畫,則屬於「美術著作」及「視聽著作」等,該等著作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故任何人如欲利用該軟體、圖片、動畫等,除有合於著作權法第44…

令函要旨

一、所詢網路上免費的動畫軟體原則上屬於著作權法中之「電腦程式著作」,而軟體中的圖片及軟體內建之動畫,則屬於「美術著作」及「視聽著作」等,該等著作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故任何人如欲利用該軟體、圖片、動畫等,除有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其利用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至於「免費軟體」一般係指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他人在符合授權條件之範圍內(通常限供個人使用、非營利使用等)免費使用之電腦程式,其著作財產權人對該軟體仍享有完整的著作權,如利用人逾越授權範圍時,仍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而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先予敘明。二、是您所詢貴公司欲「運用於宣傳,並製作成上傳到官網的影片」之利用行為,建議 貴公司仍應進一步確認所利用之行為是否符合該動畫軟體被授權利用之範圍,以避免不必要之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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