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523b
要旨
一、無論是A作者自為創作的內容,或是引用原作者論文後改寫的內容,B作者引述使用如有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之要件,即可主張合理使用,惟需以合理方式明示係引用A作者之論文。二、至於您所述作者偷懶搬移引用文與論文可信度等情況,係屬學術倫理之爭議,與…
令函要旨
一、無論是A作者自為創作的內容,或是引用原作者論文後改寫的內容,B作者引述使用如有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之要件,即可主張合理使用,惟需以合理方式明示係引用A作者之論文。二、至於您所述作者偷懶搬移引用文與論文可信度等情況,係屬學術倫理之爭議,與著作權問題分屬二事,尚難一概而論。又著作權係屬私權,且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由權利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檢調機關始依法予以訴追,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是否構成侵權(例如是否涉及論文之重製或改作),如有爭議,則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審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