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518
要旨
一、有關 貴公司欲於餐廳播放韓國MTV一事,因MTV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於營業場所播放該等視聽著作將涉及「公開上映」視聽著作之利用行為,而公開上映屬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除了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
令函要旨
一、有關 貴公司欲於餐廳播放韓國MTV一事,因MTV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於營業場所播放該等視聽著作將涉及「公開上映」視聽著作之利用行為,而公開上映屬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除了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至如何取得該等視聽著作之授權,查多數MTV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已將公開上映權交由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管理,建議可向ARCO洽詢相關授權事宜(請參考本局「著作授權管道資訊」之說明如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