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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518b

會議日期 105 年 05 月 18 日

要旨

一、查本局於105年2月24日依法廢止貴會之設立許可並同時命令解散之行政處分,已於同年2月25日送達生效,因此,貴會自105年2月25日起,即非經許可設立之集管團體,依集管條例第10條規定,自不得再對外進行新的授權業務等涉及集管業務之相關行…

令函要旨

一、查本局於105年2月24日依法廢止貴會之設立許可並同時命令解散之行政處分,已於同年2月25日送達生效,因此,貴會自105年2月25日起,即非經許可設立之集管團體,依集管條例第10條規定,自不得再對外進行新的授權業務等涉及集管業務之相關行為;而貴會被解散後依民法相關規定,須進行清算程序,至完成清算前,在清算的必要範圍內,貴會雖被視為存續,但清算人僅能就被解散前未完成的案件,進行關於「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以及「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之人」等行為,不能再從事集管團體過去正常運作的一般業務,合先說明。二、所詢有關部分利用人於105年2月25日後,仍將授權費用匯入貴會銀行帳戶,是否須退款予該利用人之問題?說明如下:(一)處分生效前未簽訂授權契約之情形:由於貴會被廢止後,如違法再簽訂授權契約,其法律效果是契約無效(集管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參照),因此,貴會與該利用人如未於處分生效前簽訂授權契約,利用人卻於處分生效後,將授權款項匯入貴會帳戶,由於雙方未有授權關係存在,此部分自不在「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之清算範圍內,而貴會對該等款項之收受,並無法律上的正當原因,應退款予該利用人。(二)處分生效前已簽訂授權契約之情形:由於貴會被令解散後須進入清算程序,如貴會與利用人於處分生效前已簽訂授權契約,則雙方無論係履行該合約內容或一方選擇終止合約,均應屬於「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之範疇,申言之,利用人如選擇維持契約關係至期限屆滿(即不提前終止授權契約),雙方即有履行契約之義務,利用人方面自應基於契約關係,給付約定之使用報酬予貴會;惟如利用人在貴會清算期間,選擇提前終止合約、申報「債權」,此部分自應納入貴會清算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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