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500032880號
要旨
主旨:有關貴局詢問「利用電子媒體報導影片部分內容編輯宣傳短片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一案,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局105年5月5日新北交安字第1050812702號函。二、所詢問題,說明如下:(一)利用之影片如不具「原創性」及…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局詢問「利用電子媒體報導影片部分內容編輯宣傳短片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一案,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局105年5月5日新北交安字第1050812702號函。二、所詢問題,說明如下:(一)利用之影片如不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如行車記錄器所錄之影片),即不屬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任何人均得對之加以利用,無著作權侵害之問題;反之,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之影片,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利用受保護之著作製作交通安全宣導短片,並於相關媒體資源管道(官網、FB粉絲團等)發布,可能涉及「重製」、「編輯」與「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建議貴局應先釐清所欲利用之影片是否具有「原創性」、「創作性」等要件?是否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二)又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合理使用他人著作者,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外,應明示其出處,惟如利用行為不屬於合理使用,縱使註明其出處,仍屬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三、著作權屬於私權,有關利用之影片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或著作權侵害?涉及爭議之判斷,此屬司法機關權責,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判斷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