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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516

會議日期 105 年 05 月 16 日

要旨

一、將找到的論文傳送給大陸地區的一位學生,可能涉及「重製」他人著作的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如果您是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在合理範圍內重製論文部分內容(例如:掃…

令函要旨

一、將找到的論文傳送給大陸地區的一位學生,可能涉及「重製」他人著作的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如果您是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在合理範圍內重製論文部分內容(例如:掃描或影印論文部分章節)再傳送給對方,即有成立「合理使用」的空間(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1條之規定);但如果您是重製他人的論文「全部」,則可能已超出「合理範圍」,恐難以主張「合理使用」,建議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才能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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