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513
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將著作權區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公開發表權」即為著作人格權之一,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5款規定),有關您所詢著作權法修法草案關於碩博…
令函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將著作權區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公開發表權」即為著作人格權之一,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5款規定),有關您所詢著作權法修法草案關於碩博士論文是否強制公開之疑義,修法草案將依學位授予法取得學位之碩、博士論文規定「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即指著作人不得再主張公開發表權,如此國家圖書館才可以在除學位授予法規定的不得提供閱覽之事由外,均要提供公眾閱覽,使公開發表權不受阻擾,達到學術交流的目的;至於圖書館如欲提供其他利用行為,例如於網站上提供全文瀏覽、下載等,則涉及「公開傳輸」、「重製」等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應另行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二、又有關因特殊情事不宜公開碩博士論文之情形,教育部已研擬學位授予法修正條文,新增第17條第2項:「國家圖書館保存之碩士、博士學位論文、專業實務報告、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應提供公眾閱覽其內容。但涉及機密、申請專利或依法不得公開,經學校認定,得不予提供或於一定期間內不為提供」,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