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512c
要旨
一、所指修正草案第四稿第46條第1項第三款將使接收公開傳輸著作並再公開傳達之行為不適用刑事責任,本局並未提出說明一事,事實上本局前已分別於修法草案第一稿各界意見回應(超連結)、修法草案第二稿各界意見回應(超連結)中提出說明,主要係因數位匯流…
令函要旨
一、所指修正草案第四稿第46條第1項第三款將使接收公開傳輸著作並再公開傳達之行為不適用刑事責任,本局並未提出說明一事,事實上本局前已分別於修法草案第一稿各界意見回應(超連結)、修法草案第二稿各界意見回應(超連結)中提出說明,主要係因數位匯流快速發展,一般民眾單純打開接收設備收視、聽音樂,難以分辨著作來源係屬於廣播或網路,亦難以分辨來源是否合法,且利用人欲尋找個別權利人取得授權,恐有相當之難度,如逕行科以刑責實嫌過苛,因而作此修法調整。二、由於再公開傳達行為已屬對著作利用行為的末端,對權利人影響較為有限,況本條係免除刑事責任,修法後仍有民事責任;且本條規定對集管團體管理之著作進行再公開傳達行為者並未完全排除刑事責任的適用,仍須負民、刑事責任,已對權利人提供足夠的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