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512
要旨
一、圖書館是否得典藏他人側錄節目CD或音樂CD並非著作權法規定之事項,貴館可自行決定是否典藏。至於是否得外借讀者回家聆聽,由於「出借」並非著作財產權之內涵,故只要側錄節目CD或音樂CD係來自合法來源,且僅提供讀者借回自行聆聽、觀賞,則不必考…
令函要旨
一、圖書館是否得典藏他人側錄節目CD或音樂CD並非著作權法規定之事項,貴館可自行決定是否典藏。至於是否得外借讀者回家聆聽,由於「出借」並非著作財產權之內涵,故只要側錄節目CD或音樂CD係來自合法來源,且僅提供讀者借回自行聆聽、觀賞,則不必考慮「公播版」、「家用版」之問題,圖書館均得將其出借。惟若圖書館明知側錄節目CD或音樂CD為盜版品,仍出借予讀者時,即有可能涉及著作權之侵害(請參考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6款)。而側錄CD是否為合法版本及相關授權事宜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建議貴館逕向主持人、電台或受訪者釐清。二、另外,如貴館欲於館內播放音樂CD或供讀者館內聆聽,已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情形,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原則上需另取得音樂著作權人公開演出之授權及支付錄音著作權人使用報酬或向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始得公開演出。據了解,目前市面上的音樂CD並無所謂「公播版」、「家用版」之區別,建議可逕向著作權集管團體洽詢授權。

